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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

时间:2012-10-11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油田企业: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强化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井控管理,严防井喷失控、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石油行业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与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安装维修、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各项工作,需要计划、财务、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培训、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全过程油气井、注水()井的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井下作业、正常生产井管理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各生产环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的井。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应依据海上井控管理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执行;陆上CO2气体、非常规天然气等勘探开发井控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第六条  井控分级管理制度。总部及油田企业(单位)均应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井控工作。

()集团公司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油田企业的副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担任,成员由石油工程管理部、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安全环保局、物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等部门领导组成。

()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管理与监督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局,负责集团公司井控日常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油田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上市和存续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地质、生产、设备、计划、财务、人事、教育培训、设计和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企业实际在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办公室,或在安全部门、业务部门分设井控监督和管理办公室,同时明确规定各自监督和管理职责。

()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与试油()等专业化公司和油气生产单位,以及设计、监督、井控设备检验维修等单位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采油()等基层队伍,应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叉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主要作业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

第七条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井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工作责任。

()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职责。

1.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标准,健全井控监督管理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

(2)负责审定企业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

(3)每年组织1次井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定期召开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井控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及监督部门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年度井控工作会议,全面总结部署井控工作;

(5)审批勘探开发项目,保证井控本质安全投入;

(6)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

(7)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

2.安全环保局职责。

(1)安全环保局为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管理与监督办公室,负责井控日常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组织制()订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

(3)督促协调各部门做好井控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企业的井控法规、标准和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4)编制集团公司井控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5)负责筹备并组织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6)及时汇报井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筹备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和年度工作会议并负责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7)参与井控应急抢险与指挥,组织井喷事故调查;

(8)完成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石油工程管理部职责。

(1)石油工程管理部为集团公司井控技术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施工作业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技术标准,组织制()订钻井、井下、测井、录井等企业井控技术标准;

(3)负责井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和井控技术培训工作;

(4)负责钻井、试油()、井下、测井、录井和专业试压队伍,以及井控设备检验维修机构资质管理,确保专业队伍井控能力达到要求;

(5)负责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承包商井控责任;

    (6)组织制定重大井控技术方案与设计论证,并组织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7)负责井控装备管理,确保装备本质安全;

    (8)参与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和井喷事故调查处理;

    (9)定期向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施工作业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10)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4.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职责。

    (1)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为股份公司井控技术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股份公司油气勘探开发油气水井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技术标准、制度,组织制()订油气勘探开发井控技术标准;

    (3)负责股份公司井控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勘探、开发部署方案和重点开发油气井井控设计与技术方案论证,并组织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实施;

    (5)负责油气井井控设备管理,确保井控技术装备本质安全可靠;

    (6)负责工程监督人员资质及现场管理;

    (7)参与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和井喷事故调查处理;

    (8)定期向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股份公司开发过程油气水井控技术工作;

    (9)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5.其他部门职责。

生产经营管理部、物资装备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均为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井控工作。生产经营管理部重点做好井控应急协调工作,物资装备部重点做好井控设备配套工作,发展计划部和集团(股份)财务部重点做好井控工作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人事部应重点做好井控管理机构定岗定编工作。

    ()油田企业(单位)是井控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企业(单位)井控安全负全责,油田企业及其所属油气生产单位、专业化公司、设计监督机构和井控设备检验维修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结合井控管理实际,明确企业(单位)及部门井控工作职责。

    ()总部、油田企业、油气生产单位或专业化公司等各级井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井控专职岗位,确保井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 井控工作检查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其中,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油田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每月度组织一次。

第九条  井控工作例会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井控工作例会,认真总结、部署井控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集团公司每年召开1次,油田企业每半年1次,各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1次。

    第十条 井控持证上岗制度。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

    1.油田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行政正职,主管勘探、开发和安全的企业领导;勘探、钻井、开发、生产、安全、设计、监督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2.钻井、井下、测井、测试、录井公司和采油()厂领导及管理人员:经理(厂长),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正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3.施工队伍。

    (1)钻井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指导员、钻井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钻、泥浆工程师、司机长、正副司钻、井架工;

    (2)试油()与井下作业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作业技师、大班司钻、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3)测井队与录井队: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4)采油()队:正副队长,技术人员、安全员。

    4.其他人员。

    (1)钻井、试油()、井下作业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

    (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测试、泥浆、取心、定向井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

    1.机关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录井作业和油气开发的相关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

2.现场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录井作业和油气开发的现场操作及管理人员。

    ()上述培训及复审应在集团公司认证的相应培训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从事钻井、试油()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应持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承担“三高”井工程设计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三)油气井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设立《井控专篇》。《井控专篇》应以井控安全和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

    ()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三高”油气井应由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组织工程设计与地质设计审查时,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参与审查《井控专篇》。

第十二条  甲方监督管理制度

    ()所有钻井、试油()和井下作业应由甲方派出现场监督人员。“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

    ()现场监督人员除应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应同时负责监督井控和HSE工作。

    ()对钻井、试油()和井下作业监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人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监督人员资质管理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

    第十三条  井控和H2S防护演习制度。基层队伍应根据施工需要,经常开展井控和H2S防护演习。演习应按程序进行,并通知现场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演习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和参加人等。

    ()钻井井控演习应分正常钻井、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并等4种工况。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钻开油气层前需另行组织1次;高含H2S井演习应包含H2S防护内容,钻开含H2S油气层100m前应按预案程序组织1次以H2S防护为主要目的全员井控演习。

    ()试油()与井下作业应分射孔、起下管柱、诱喷求产、拆换井口、空井等5种工况组织井控演习。常规井演习应每井(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含H2S井在射开油气层前应按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以预防H2S为主要目的全员井控演习。

    ()采油()队每季度至少应组织1次井控演习,含H2S井每季度至少应组织l次防H2S伤害应急演习。

    ()H2S油气井钻至油气层前100m,应将可能钻遇H2S层位的时间、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1.5km范围内人员和政府主管部门及村组负责人。

第十四条  井控设备管理制度

    ()油田企业应明确井控设备管理机构,制定设备管理、检查维修和定期检验制度,并建立设备档案。

    ()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购置,必须是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认可的供应商生产的合格产品。

    ()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防喷器报废年限为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

    第十五条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

    ()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相应级别的井控检验维修工作。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检验维修应严格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等相关标准、制度

    ()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按井场联接形式组装后进行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防喷器组应做等压气密检验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按照逐台、逐项的原则,建立防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等使用维修档案。

    第十六条 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基层队应按设计安装使用井口设备、井控装备和气防器具,并认真做好日常检验维护和记录填写。

    ()钻井、试油()、井下作业和采油()使用的井口设施、井控装置,现场安装完毕或更换部件后均应进行密封试压;“三高”气井的井口设施、井控装置宜做等压气密检验。

    ()钻井与试油()防喷器除日常维护保养外,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3,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对浅井、中深井、深井、超深井防喷器的具体检查频次,油田企业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井下作业防喷器使用期满6个月应进行检测;使用期满仍须继续使用的,应经现场试压检验合格,待施工结束时再送回车间进行检测。

    ()各类H2S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大功率声响报警器等气防器具,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可靠性检测,声光报警、数值显示等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钻井、试油()与井下作业各次开钻(开工)前,均应进行开钻(开工)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业主单位检查验收、委托施工单位检查验收或甲乙双方联合检查验收方式,检查验收合格后应下达“开钻(开工)批准书”同意开钻(开工);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开工)

()承钻“三高”气井,最后一次钻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应经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企业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开钻检查验收应由企业副总师以上领导带队,并由工程、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开油气层审批(确认)制度

    ()钻井施工钻开油气层审批制度。

    1.钻开第1套油气层100m前,施工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向业主企业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钻开油气层;获准1个月未能钻开,须重新组织检查验收。“三高”气井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气层,则每钻开一层须检查验收1次。

    2.业主企业检查验收应由主管部门牵头,工程、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并依据有关标准和制度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下达“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不合格,则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气层检查验收,应由油田企业副总师以上领导带队,并由工程、设备、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射孔作业射开油气层确认制度。下入射孔枪前,施工主体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出射开油气层申请,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方可射开油气层。

    第十九条  干部值班带班制度。钻井施工、试油()和井下作业均应实行干部24h值班制度。开发井从钻开产层前100m,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期间,均应有干部带班作业;“三高”区域进行试油()作业,应有干部带班作业。

    第二十条  坐岗观察制度开发井从钻开油气层前100m,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均应安排专人24h坐岗观察溢流,坐岗由钻井人员、泥浆人员和地质录井人员负责。试油()和井下作业施工应安排专人观察井口,发生溢流应按程序处置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井喷应急管理制度

    ()钻井施工、试油()施工、井下作业和油气生产井应按“一井()一案”原则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安全应急预案应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等3个子预案。

    ()钻井施工、试油()施工、井下作业防井喷失控和防H2S泄漏应急预案,除满足规定编制要素外,还应明确规定双方应急责权、点火条件和弃井点火决策等。

    ()钻井队、试油()队和井下作业队分别是钻井施工、试油()施工和井下作业的应急责任主体,所有配合施工作业和后勤服务的队伍,其应急预案均应服从责任主体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应急指挥。

    ()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井喷事故管理制度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井喷事故由大到小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 I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失控造成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溢散,或窜出地表、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伴有油气爆炸着火、危及现场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Ⅱ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失控,或虽未失控但导致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喷出,对人员存在伤害可能,或对江河湖泊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3.Ⅲ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事故,24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且短时间难以处理。

    4.Ⅳ级井喷事故:发生一般性井喷,企业在24时内重新建立了井筒压力平衡。

    ()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H2S泄漏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并迅速启动预案。I级和Ⅱ级井喷事故应在2时内报至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办公厅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Ⅲ级井喷事故应及时报集团公司进行应急预警。

()发生井喷事故或H2S泄漏事故,均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其中,I级井喷事故和Ⅱ级井喷事故由集团公司直接调查处理;Ⅲ级井喷事故原则上由油田企业调查处理:Ⅳ级事故原则上由专业化公司或油气生产单位调查处理。

 

第三章  钻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井位选址基本要求

    ()井位选址应综合考虑周边人口和永久性设施、水源分布、地理地质特点、季风方向等,确保安全距离满足标准和应急需要。矿区选址应考虑矿井坑道分布、走向、长度和深度等。

    ()井场道路应能满足标准要求,不应有乡村道路穿越井场,含H2S油气井场应实行封闭管理。

    ()油气井井口间距不应小于3m;高含H2S油气井井口间距应大于所用钻机钻台长度,且最低不少于8m

    第二十四条 表层套管下深应能满足井控装置安装和封固浅水层、疏松层、砾石层需要,且坐入稳固岩层应不小于10m;山区“三高”气井表层套管下深应不少于700m;固井水泥应返至地面。

第二十五条  钻井井控基本要求

 ()钻井施工应安装井控设备,防喷器压力等级应与裸眼井段最高地层压力相匹配,尺寸系列和组合形式应视井下情况按标准选用;压井和节流管汇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应与防喷器最高压力等级相匹配。当井下地层压力高于现有最高额定工作压力级别井控装置时,井控装置可按最大关井井口压力选用

    ()区域探井、高压及含硫油气井钻井施工,从技术套管固井后至完井,均应安装剪切闸板。

    ()钻井队应按标准及设计配备便携式气体监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充气机、报警装置、备用气瓶等,并按标准安装固定式检测报警系统。

    ()每次开钻及钻开主要油气层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地质、工程和应急预案等井控措施交底,明确职责和分工。

    ()新区第一口探井和高风险井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评估建议及评审意见,削减井控风险。

    ()“三高”油气井应确保3种有效点火方式,其中包括一套电子式自动点火装置。

第二十六条  钻开油气层应具备的条件

    ()管理基本条件。加强随钻地层对比,及时提出可靠的地质预报;进入油气层前50-100m,按照设计下部井段最高泥浆密度值,对裸眼地层进行承压能力检验,确保井筒条件满足井控要求;开发井应安排专人检查邻近注水(气、汽)井停注和泄压情况。

    ()应急基本条件。高含H2S油气井钻开产层前,应组织井口500m内居民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并撤离放喷口l00m内居民。

    ()井控基本条件。钻台应备好与防喷器闸板尺寸一致且能有效使用的防喷单根;“三高”油气井应对全套井控装置进行试压,并对防喷器液缸、闸板、控制部分作可靠性检查;对含硫油气井连续使用超过3个月,一般油气井连续使用超过l2个月的闸板胶芯予以更换。

    ()物资储备条件。认真落实压井液、加重剂、加重泥浆、堵漏材料和其他处理剂的储备数量;对于距离远、交通条件差和地面环境复杂的井应适当提高应急物资储备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进入油气层主要井控措施

    ()发现设计地层压力与实钻不符时应及时报告;变更泥浆设计须经批准;紧急情况可先处理、后补报。

    ()按照要求进行低泵冲试验。起钻前应进行短程起下,确保油气上窜速度满足标准;下钻完毕应测油气后效

    ()起钻完毕应及时下钻,检修保养时井筒应有足够数量的钻具并加强坐岗观察。空井状况严禁检修保养。

    ()发生卡钻需泡油、混油或因其他原因需降低井筒液柱压力时,应确保液柱压力不小于裸眼段地层最高压力。

    ()在含硫油气层钻进,泥浆中应提前加入足量除硫剂,并保证pH值不小于9.5

    第二十八条 溢流和井漏处置及关井原则

    ()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异常应立即报告司钻,并做到溢流量1m3报警、2m3关井,确保快速控制井口。

    ()发现泥浆气侵应及时排除,未经除气不得重新入井。对气侵泥浆加重应停止钻进,严禁边钻进边加重。

    ()起下钻发生溢流时,应尽快抢接钻具止回阀或旋塞;条件允许时应抢下钻具,然后关井。关井后应及时求压和求取溢流量。

()任何情况下关井,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均应同时不超过井口装置额定工作压力、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和薄弱地层破裂压力。在允许关井套压值内严禁放喷。

    ()气井关井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井口压力过高;空井关井后,应根据溢流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强行下钻分段压井法、置换法和压回法等措施进行处理。

    ()压井施工作业应有详细设计,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设备检查并控制和落实岗位操作人员;压井结束后应认真整理压井作业单。

    ()钻进中如发生井漏,应将方钻杆提出转盘以便观察,处理时应遵守“先保持压力,后处理井漏”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井喷失控处理原则

()首先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井口装置,严防井喷着火和事故继续恶化。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响应,同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及当地政府。

    ()制定井喷及井喷失控应急抢险方案时,应同时考虑环境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环境事故。抢险方案每个步骤实施前,均应进行技术交底和模拟演习。

    (四)含H2S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在人员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撤离无望,且短时无法恢复井口控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弃井点火。

    第三十条 下套管固井基本要求

    ()下套管前应更换与套管外径一致的防喷器闸扳芯子并试压合格。

    ()下套管前应压稳地层,确保油气上窜速度小于10mh固井前应确定井眼承压能力。

    ()固井及候凝过程中应确保井筒液柱平衡地层压力。候凝时间未到,不应进行下一步工序作业。

    ()固井和候凝期间,应安排专人坐岗观察。

    第三十一条 裸眼井中途测试基本要求

    ()施工应有专项设计,设计中应有井控要求。

    (二)必须测双井径曲线,以确定坐封井段。

    ()测试前应调整好泥浆性能,保证井壁稳定和井控安全。

    ()测试阀打开后如有天然气喷出,应先点火后放喷。

    ()测试完毕起封隔器前,如钻具内液柱已排空,应打开反循环阀,进行反循环压井方可起钻。

    ()含硫气井中途测试前,应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评估,符合测试条件应制定专项测试设计和应急预案。

    ()含硫油气层测试应采用抗硫封隔器、抗硫油管和抗硫采气树。对“三高”油气井测试时,应准备充足的压井材料、设备和水源,以满足正反循环压井需要。

    第三十二条 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液相欠平衡钻井实施条件。

    1.对地层压力、温度、岩性、敏感性、流体特性、组分和产量基本清楚,且不含H2S气体。

    2.裸眼井宜选择压力单一地层,若地层存在多个压力系统,则各层压差值不应超过欠平衡钻井允许范围。

    3.在主要目的层进行欠平衡钻井,上层套管下深及固井质量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4.欠平衡钻井技术服务队伍应具备相应资质。

    ()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设计。

    1.井控设计应以钻井地质设计提供的岩性剖面、岩性特征、地温梯度、油气藏类型、地层流体特性及邻井试油气等资料为依据,并纳入钻井工程设计中。

    2.选择钻井方式和确定欠压值应综合考虑地层特性、孔隙压力、破裂压力、井壁稳定性、预计产量、地层流体和钻井流体特性,以及套管抗内压、抗外挤强度和地面设备处理能力等因素。

    3.选择钻井井口、地面设备、钻具和井口工具应根据设计井深、预测地层压力、预计产量及设计欠压值等情况确定。

    4.欠平衡钻井应安装并使用1套独立于常规节流管汇的专用节流管汇及专用液气分离器。

    ()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前期条件。

    1.成立现场施工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2.组织落实施工作业准备、技术要求、作业交底、开工验收等事项;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对欠平衡钻井装备进行安装并试压合格。按标准和设计要求储备加重泥浆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并配齐消防、气防及安全防护器材。

    4.配备综合录井仪,且监测设备应能满足实时监测、参数录取的要求。

()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作业。

    1.发现返出量明显增多或套压明显升高时,应在安全的前提下关井求压,并根据地层压力调整泥浆密度。

2.钻井队、录井队和欠平衡服务队值班人员应分工明确,实时观察并记录循环罐液面、钻井与泥浆参数、气测全烃值、返出量、火焰高度等变化,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

    3.套压控制应以立管压力、循环液面和排气管出口火焰高度或喷出情况等为依据,综合分析,适时进行处理。

    4.每次起钻前均应对半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每次下钻前应对全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

    5.钻柱至少应接2个止回阀,其中钻具底部至少应接1个常闭式止回阀。每次下钻前,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确认钻具止回阀功能完好后方可入井。

    6.钻进或起下钻具时,发现旋转防喷器(旋转控制头)失效时应紧急关井,视现场情况确定下一步施工措施。

    ()进行液相欠平衡钻井时,如发现返出气体中含H2S,钻具内防喷工具失效,设备无法满足工艺要求或地层溢出流体过多等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立即终止欠平衡钻井作业。

    第三十三条  气体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气体钻井施工基本条件

1.地层压力剖面和岩性剖面清楚,井身结构合理,裸眼井段井壁稳定。

2.地层出水量不影响井壁稳定和气体钻井工艺实施,且所钻地层不含H2S气体。

3.实施空气钻井井段返出气体中全烃含量小于3%;实施氮气钻井井段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在8×104m3/d以下。

4.实施气体钻井的专业队伍应具有相应资质。

()气体钻井井控设计特殊要求。气体钻井井控设计应纳入钻井工程设计中,至少应包括:分层地层压力系数、地表温度和地温梯度;准确预告所钻井段油、气、水层和预测产量,并提供地层流体组份和性质;气体流量设计;气体钻井井控设备配备及安装使用;燃爆检测系统、气防器具和消防器材配备及安装使用;异常情况应急措施等。

()气体钻井准备及施工特殊要求

1.按照标准和设计要求安装好井控装置、气体钻井设备及监测仪器设备,配齐消防、气防及安全防护器材,并按要求储备泥浆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

2.施工作业前应由气体钻井工程师、地质工程师和井队工程师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交底,并组织进行施工前检查验收。

3.编制气体钻井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4.在钻柱底部(钻头之上)至少安装1只钻具止回阀

5.实施气体钻前应关闭内防喷管线靠近四通的平板阀,且每趟钻活动1次;每趟钻至少应用喷射接头冲洗1次防喷器;每次下完钻应在钻杆顶部接1只可泄压止回阀。

()气体钻井终止条件

1.全烃含量连续大于3%或井下连续发生2次燃爆,应立即停止空气钻井并转换为其他钻井;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超过8×104m3/d,应立即停止氮气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进。

2.钻遇地层出油,应立即停止并转换为其他钻井方式。

    3.钻井过程发现返出气体含有H2S,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井。

4.大风天气且风向使排砂口处于井场上风方向并危及井场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

 

第四章  录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录井队应结合钻井队应急预案编制防井喷、防H2S应急预案,并参加联合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在含H2S区域或新探区录井作业时,应按标准安装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声光报警系统,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六条 综合录井仪应能为现场监督和司钻提供终端显示及井场通讯系统。

    第三十七条 现场录井人员应加强地质分析,在钻开油气层前向井队提出预告。钻开油气层后,每次起下钻均应进行后效录井,测量油气上窜速度等

    第三十八条 发现有油气或H2S显示,应先向当班司钻报告,同时向现场监督、值班干部报告。

    第三十九条 钻井队在起下钻、检修设备、电测等非钻进过程中,录井人员应坚持坐岗观察,发现溢流应及时通知当班司钻,并提供井控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若发生井喷或H2S浓度超标,应按井队应急预案统一行动。

 

第五章  测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前,应与钻井队、录井队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第四十二条 “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应有测井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

    第四十三条 测井车辆应停放在井架大门前,且距离井口25m以上。

    第四十四条 测井队应在施工前组织召开由钻井队、地质录井队参加的施工交底会,通报井眼状况、油气上窜速度、测井安全施工时间等,明确配合事项,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十五条 在含H2S井测井时,入井仪器、电缆应具有良好的抗硫性能;现场至少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H2S检测仪各3套。

    第四十六条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电缆起下速度,钻井队应有专人观察井口,并及时灌满泥浆。钻台上应备有1根带回压阀且与防喷器闸板尺寸相符的钻杆,以备封井使用。如发生溢流,应服从钻井队指挥。

    第四十七条 测井前应进行通井循环,保证井眼通畅、泥浆性能稳定和压稳油气水层。测井作业应在井筒安全时间内进行,超出安全时间应通井循环。

第四十八条  测井过程中发生溢流,应首先考虑切断电缆并按空井溢流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带压测井应使用专用电缆防喷器,并安装防喷管,测井仪器长度应小于防喷管长度;带压测井防喷装置压力级别应满足井口控制压力要求;带压测井要有专人观察记录套压,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试油()与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要求

 

    第五十条 试油()与井下作业施工应有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设计应有井控和H2S防护内容,长停井作业井控措施应充分考虑区域地质特点和该井现状。

    第五十一条 井场设备就位与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道路及井场布置应能满足突发情况下应急需要。

    第五十二条 在含H2S区域进行试油()与井下作业施工时,应按规定配备气防设施。

    第五十三条 井控装置安装要求

    ()试油()与井下作业应安装井控装置,气井、高气油比井和“三高”油气井应安装液压井控装置,压力等级原则应同时不小于施工层位目前最高地层压力和套管抗内压强度的额定工作压力。

()当井下地层压力高于现有最高额定工作压力级别的井控装置时,井控装置可按最大关井井口压力选用。

    ()井控装置组合方式由企业依据标准选择,高含H2S油气井应安装剪切闸板。

    ()井筒存在多种规格管柱组合时,防喷器通径应能满足不同外径管柱的井控要求,内防喷工具应配有相应的转换接头,并能迅速完成连接。

    第五十四条 电缆射孔应安装全封闸板防喷器、电缆防喷器、放喷管线和压井管线,并有专人观察井口和放喷管线出口,发生溢流时应迅速关井。

    第五十五条 气井与气层不应进行抽汲作业。

    第五十六条 连续油管作业时,应安装连续油管防喷器组;含气抽油井进行起下抽油杆作业时,应安装抽油杆防喷器。

    第五十七条 存在管柱上顶潜在风险井进行起下作业时,应制定防止井内管柱顶出措施。起管柱过程中,应向井内及时补充压井液,并保持井筒液柱压力。

    第五十八条 采取不压井作业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安装液控防喷装置。井口控制装置应固定牢靠并有防顶()出措施,同时现场应储备井筒容积1.5倍的压井液。

    第五十九条 不连续作业时,应关闭井控装置。

    第六十条 进行抽汲、气举、泡排、连续油管、替喷、酸化压裂、钻磨、冲砂、测试等作业,应执行相关井控要求。

第六十一条  试油()与井下作业施工时,拆卸采油()树部件要清洗、保养备用,严禁使用闸板阀控制放喷或将防喷器作采油树使用。

    第六十二条 H2S油气井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审查备案,同时应将H2S气体及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1.5km范围内人员。

    第六十三条 2支以上队伍联合作业时,责任主体队伍应与配合(协助)队伍在施工前相互进行施工交底,交底内容至少包括设计、现状、操作程序、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由责任主体队伍组织联合演练。

    第六十四条 在已开发油气区进行试油()与井下作业时,井口安全距离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应由油田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评估、环境评估,并按评估意见处置。

第六十五条  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时,应执行钻井井控标准。

 

第七章  油气生产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六十六条  采油()井、注入井应根据压力等级、流体特性选择相应的井下和地面井控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十七条 “三高”气井应安装井口安全控制系统;含H2S井场应安装固定式H2S检测仪和防爆排风扇等,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气防器具。

    第六十八条  采油井在开关井作业前应做好检查和准备工作,并按操作规程实施开关井作业。气井、“三高”油气井开井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有井控内容。

    第六十九条 采油()井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开展生产动态监测和分析;含H2SCO2等酸性气体的采气井,应按照工艺设计要求采取防腐、防垢、防水合物等工艺措施。

    第七十条 出砂气井应采取防砂、控砂措施,并制定针型阀、油嘴等节流装置冲蚀情况检查检测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三高”油气井管汇台和井口装置应定期进行配件完整性、灵活性、密封性,以及腐蚀状况等专项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二条 采油()井进行清蜡、洗井、气举诱喷等作业和试井作业施工前,应提前预测压力变化,并下达施工设计,其内容应包含井控安全及防井喷措施。

 

第八章  长停井与废弃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七十三条  长停井应保持井口装置完整,并制定巡检、报告制度;“三高”油气井应根据停产原因和停产时间,采取可靠的井控措施。

    第七十四条 废弃井封堵施工作业应有施工设计,并按程序进行审批。作业前应进行压井,压稳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第七十五条  采油()及注入井废弃时,井口套管接头应露出地面,并用厚度不低于5mm的圆形钢板焊牢,钢板面上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气井及含气油井废弃时应安装简易井口,装压力表,盖井口房。

第七十六条  已完成封堵的废弃井每年至少巡检l次,并记录巡井资料;“三高”油气井封堵废弃后应加密巡检。

 

第九章   

 

第七十七条  各油田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油、气和水井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11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安20064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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